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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與鷹的搏鬥:美國華人法律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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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日期:2012/10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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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KTV版權 陸唱出台灣錢途

旺報【記者廖慧娟╱專題報導】

從《中國好聲音》、《我是歌手》到《最美和聲》,大陸音樂真人秀蓬勃發展,少不了台灣歌手參與,連參賽者演唱的華語歌曲中,7、8成都是台灣樂壇的創作。真人秀的酬勞,歌曲在電視、廣播節目曝光、粉絲到KTV哼唱可收取的版權費,讓台灣歌手及詞曲創作人在唱片市場持續低迷中,仍維持一定收入。

誠如大陸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數字作品版權登記部主任張建東所說,版權問題的探討,歸根究底就是音樂產業鏈各部分都期待拿到相對合理的利益。

著作權是自然產生的權利,亦即每首歌曲被創作出來的那一刻,詞曲作者、演唱人就分別擁有各自的「原創著作權」,受到法律保護,而授權給其它個人或單位使用,就是二次授權。

根據國際著作權通則,音樂的二次授權分為公開播送與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等三大類,各有不同的收費標準。所謂公開播送,指的是在電視台(無線、有線、衛星頻道及非商業、政府所屬頻道)、廣播電台、旅館與醫院、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播放音樂。

KTV、下載 須收費用

公開演出則是在營業或非營業場所、以及供演唱之場所,如KTV、卡拉OK、CLUB、小吃店、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處所播放或表演歌曲;至於公開傳輸則是針對網路新媒體而制定的條件,例如手機鈴聲下載、網路卡拉OK、網路電視、廣播、網站提供之音樂欣賞等。

台灣歌曲在大陸電視台、廣播電台、網路及KTV現「聲」,當然也必須收取合理的費用,但因兩岸官方並沒有簽署相關的協議,音樂的版權保護相當困難,想收版權費更不容易。

前瑞星唱片公司董事長,現任台北演藝經紀文化交流協會、中華民國演藝經紀文創產業同業協會創會理事長王祥基表示,目前是靠台灣民間組織與大陸官方不斷交涉,加上大陸近年致力保護著作權的政策助力,現在台灣的音樂人至少可以拿到「部分」版權費。

為什麼是「部分」?R.I.T.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表示,大陸地廣,有許多查不到或無法收取版權費用的地方。除了電視台、廣播電台等公開播出的歌曲有紀錄可循,得據以收取相應的版權費用外,KTV之類場所就很難舉證收費。

上海KTV付費僅1成

以執法較為嚴謹的上海為例,每家KTV的歌單中,一定有台灣創作的國、台語歌,但使用正版KTV音樂伴唱帶的店家或按規定給付版權費大概只有1/10,其它9成並未付費,甚至使用盜版的音樂伴唱帶或業者自行重製的山寨版,抓不勝抓。能取得「部分」版權費用已屬不易。

李瑞斌表示,光是KTV這個部分,在北京、上海、廣州等一線沿海城市收版權費已經非常不容易,其它地方更無法期待,也無從查起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ktv版權-陸唱出台灣錢途-215003213--finan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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